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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侵权:同人小说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31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金庸诉江南侵权:同人小说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文/郭梦瑶   来源/律脉(微信号:lvmailawyer)
金庸诉江南侵权:同人小说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现代社会网络的发达,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网上阅读成了人们空闲时间用以消遣的一大乐趣,与此同时,网络写手也应运而生。现代小说形式和主题形形色色,同人小说也是极其著名,广受阅读者喜爱的小说类型,然而,畅销书作家江南却因为其15年前创作的一部搬用了金庸小说主人公名字的小说,而被金庸先生以其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涉嫌“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行为”,为由,起诉江南及三家出版公司,要求停止发行并销毁小说,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同人作品,是作者或是出于致敬原著,或是出于对原著人物的喜爱等原因,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然而不论同人作品作者创作目是什么,同人小说目前还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制的灰色地带,容易引起著作权等侵权纠纷。
    在我国,关于同人小说的诉讼并不多见,许多作者即使知道其作品被写成了同人小说,也很少去与之协商或者提起提起诉讼,原著作者也有其利益考虑。由于同人小说应用了原著主人公的名字,且内容精彩,没有对原著较大的不利颠覆,其对原著可能会起到间接的扩大宣传的作用。喜爱同人小说的人,更可能翻回去再读原著,从而带动原著的销量和点击量,带给原著作者以利益,加之诉讼耗时耗力,因此这样的诉讼并不多见。此次金庸对江南的起诉,让我们不禁用法律的观点来思考,同人小说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权益?
    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考我国的第一例关于同人作品的判决。在电视连续剧《围城》热播之后,鲁兆明续写了《围城之后》,其实就是《围城》的同人作品,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同人”一说。1992年,这本书由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后被钱钟书起诉侵权成功。该案被成为同人小说诉讼中的第一案,同人小说的法律风险可见一斑。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未经许可从事上述行为,即属侵犯著作权的情况。江南保留了金庸小说主人公名字的作品,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金庸作品的改编,但其改编的程度巨大,不同的故事情节与内容主题,除名字外完全脱离了金庸的小说情节,具有独立于金庸小说的欣赏价值,因此,法院认定江南侵犯金庸著作权的可能性较小。
    然而除了著作权,在其他方面,同人小说也存在着法律风险。金庸曾说,在香港用其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周星驰拍《功夫》中曾经使用小龙女杨过等人物形象,每用一次付其一万港元。笔者认为,具有高度知名度的作品中的主人公名字,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知名作品的主人公与作品本身的关系极其密切,当我们提及作品主人公时,我们理所当然的会想到该作品。正如当我们看《此间的少年》时,看到其主人公的名字,我们自然而然的会明白,该作品应用了金庸作品主人公的名字,这就使两部作品之间有了联系。在网络上搜索对于《此间的少年》的评价,多有网友因该作品把金庸主人公与校园生活相结合的新意而追捧这部书,这也是江南凭借这部小说一炮而红,赚取丰厚收益的重要原因。
    一面是江南一步步成为首富作家,一面是金庸辛苦创作的主人公名字被他人引用却毫无收益,这是不公平的。如果不是金庸小说的知名度,即使江南应用金庸小说主人公名字,也不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因此,江南的成功可以说是建立在金庸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金庸的权利,我们应当予以保护。金庸所称的,运用其小说人物名字需付钱,这样的保护方式类似于对于商标的保护。今后作者可以对其主人公的名字申请商标,这样,同人小说再度使用就应当支付原作者一定的费用,保护原作的权益。
    关于金庸所主张的江南的不正当行为,可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予以分析。江南利用金庸作品人物名称,客观上借助了金庸作品的知名度,以之为跳板,吸引了众多网友的阅读,为自己积累了人气和财富,在后期的出版,甚至是电影的投产中,也赚取了丰厚的利益,即是利用金庸良好的作品声誉为自己牟取了巨额的利益。在江南小说的宣传中,如果特意强调了本书的主人公与金庸相同,或者在用以吸引读者的简介中强调了了本书的主人公名字,那么在其宣传过程中是可能涉及利用金庸小说的名声,为自己小说牟利搏关注的。而事实上,目前各大电子书网站上,《此间的少年》的简介的确为“这是一个讲述我们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故事发生的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是我们同样熟悉至极的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我们当年没有什么不同”,“登场的是我们熟悉至极的……”一语,虽是对主人公的介绍,但也有借助金庸主人公名声吸引关注之嫌。广大的同人小说所面临的问题也在于此。
    金庸起诉后,江南本人在其微博上也做了申明,同时也承诺将停止利用该书所进行的盈利活动,态度极佳,这使我们可以期待两人可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纷争。但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金庸此次的起诉,也让我们反思我们的著作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实际的需要对同人小说加以规制和保护,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在法律的调整下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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