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时间 | 法律依据 | |
管辖权异议 | 答辩期届满前 |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回避申请 | 法庭辩论结束前 | 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证据保全申请 |
1、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举证期限届满前。 |
1、《证据若干规定》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
鉴定申请 | 举证期限届满前 |
1、《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答辩状 | 举证期限届满前 |
1、《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2、《民事诉讼法》 |
延长举证期限 | 举证期限届满前 |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
1、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 2、举证期限届满前 |
1、《证据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
1、举证期限届满前; 2、法庭辩论结束前。 |
1、《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
新证据的提出时间 |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二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再审:再审申请时 |
1、《证据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
上诉期间 |
1、判决送达15日内; 2、裁定送达15日内。 |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再审期间 |
1、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2、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条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执行申请 | 判决生效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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