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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林木所引发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3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非法采伐林木所引发法律思考

       非法采伐林木所引发法律思考

             2017年1月5日,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终于拿到手了,判二缓三这一结果是我和办案律师一直所期待并努力的方向。在经过几次会见,看到一个对法律无知、忠厚老实的农民,遭受法律制裁时的无耐与无助时,我和办案律师就决定为其最大程度争取最轻刑罚。
        本案的当事人是与其它三个被告,把各自所有树木一起出售与同一个买受人而引发的非法采伐林木。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买卖青山”的当事人既不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又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采伐买卖的林木,这些非法采伐林木的行为若数量较大则构成犯罪,在罪名确定、犯罪主体的认定、当事人对采伐许可证办理约定的效力定性、其行为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问题,刑法理论界历来争议极大莫衷一是,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最终法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只对滥伐各自管理的林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他人所滥伐的林木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不认定为共同犯罪。法理与情理的衡平,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判决,在本案是一个最好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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