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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与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时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6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与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时是否构成违约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2日,刘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顾问的带领下参观了其开发的滨海小区设置的样板房,刘某在看房的过程中对该样板房通过录像、拍照的方式将样板房的装修装饰具体情况记录了下来,看房后刘某表示对样板房很满意,遂于2013年3月13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015年10月11日刘某收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房通知后去接收房屋,发现所购买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特别是户内木梁颜色与样板间不一致,而且该颜色是刘某反感的颜色,刘某遂拒收了该房屋。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所购房屋进行整改。
        二、案件审理
        在法院的主持下,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调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房屋进行整改,并以代付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整改达到标准后刘某接收了该房屋。
        三、律师分析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虽然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调解是建立在刘某诉求有据可依的前提之上。开发商在售房的时候设置了样板房,且买受人也正是因为看上了样板房的装修装饰才决定购买该物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根据该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开发商未说明样板房与交付房屋是否一致时,样板房的质量、设备及装修应成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与样板房不一致的房屋系违约,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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