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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开工日期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但实践中,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一致,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的复杂性以及严格性与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逐利性也存在矛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以及开工报告有可能记载不同的开工日期。
裁判规则
  1.监理例会记录所载实际进场施工日可以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多次召开的监理例会以及工作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监理记录表等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例会载明实际进场施工日期认定为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便已施工从而受到行政处罚不影响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开工日期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约定及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础,综合工程的客观实际情况,以最接近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已经实际施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不影响法院对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3.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尚不具备施工条件,而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与《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结合案件相关情况,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即已具备开工条件,则该日期可认定为开工日期。
  4.发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认定为开工日期——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因发包人原因致使不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的,承包人顺延工期有合理的理由,应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5.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可综合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监理日记、工地会议纪要等确定开工日期——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圣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开工日期在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与监理签发开工报告载明日期之前,且根据监理日记、工地会议纪要等显示在先的开工日期之前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此可综合质量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监理日记和工地会议纪要等确定开工日期。
  6.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甘肃滕泰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与甘肃欣海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虽然涉案工程实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在后,但双方当事人对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入场事实并无异议,因此可认定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7.双方对开工日期存争议,可以双方认可的质监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所载开工时间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贵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涉案工程质量相关说明所载实际开工时间,双方予以认可或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可以据此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
  8.当事人对开工时间有多次约定的,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认定开工日期——漳州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对工期的起计时间多次变更,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认定工期的起计时间,即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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