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一:律师在线一:
通知公告:

您当前位置: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专业化研究 >> 浏览文章

返回首页

疫情期间,果农与果商合同纠纷案例简析——从《民法典》视角分析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1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疫情期间,果农与果商合同纠纷案例简析——从《民法典》视角分析
  作者:蔡晓斌
  单位: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78947363
  邮箱:13078947363@163.com
  一、基本案情
  芒果果农与果商于2020年1月签订了芒果收购协议,果商支付了3万元订金,约定于2月5日前由果商安排人员采摘,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2月1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爆发,果商因疫情无法安排采摘,与果农协商解除合同退回订金。果农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补充约定延期采摘并降低合同价格(3.4元降至2.85元),果商没有接受果农的提议,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约定采摘日期过后,果农将芒果低价销售给其他商家。果商认为合同因不可抗力未履行,要求退还订金或部分订金。
  二、法律分析
  1、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就丧失了主张不可抗力的条件?
  虽然果农与果商之间订立的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果商能否主张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本次疫情虽然造成的影响是全国性的,但并非全国的交通完全受到阻断,不同区域的限制性防疫措施并不相同,并非全国所有区域都能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果商主张不可抗力,欲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解除与果农的合同,那么果商应当举证证明其因客观情况(如交通受阻无法通行、果农或果商自身受疫情病毒感染被采取医学隔离措施等)无法于2月5日前采摘,才能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或主张延期采摘。
  如仅以采摘成本(如人工费、运输费)上涨、预计销量下降、预计可售价下降等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主张解除合同,考虑到芒果与一般的货物不同,具有保鲜期,双方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协商处理,如通过协商降低芒果收购价格、减少收购量等方式减少双方的损失,而非采用“一刀切”方式解除合同,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管不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约定采摘期过后,果农将芒果低价销售给其他商家,是否构成违约?
  果农与果商并未就延期采摘、降低收购价格等协商一致,果商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且未在原约定采摘期进行采摘,果商已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果农也已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果农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在原约定采摘期过后,采取补救措施止损,另行销售给其他商家,并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订金是否需要退还,按什么标准退还?
  本案中,果商预先支付的3万元是订金,而非“定金”。“定金”具有合同履约的担保性质,而订金是预订所付的钱,不具有担保性质,不能像“定金”一样产生“接收定金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不予退还”的法律后果。在果商无法证明其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即使果商违约,那么果农仍然要退还订金,但是,订金并非全额退还,要扣除因果商违约(如果商无法举证构成不可抗力时)给果农造成损失等款项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损失的确定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考虑疫情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三、律师建议
  1、疫情期间,一方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或继续按原约定履行显失公平的,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对方,积极磋商采取补救措施止损,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防范自身对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
  2、如欲通过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应当综合考虑自身所在地区的防疫情况、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及条件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随意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以免造成错误适用,导致自身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疫情期间,对于一些生鲜易腐的产品交易,往往都是紧急需要进行协商处理的,如通过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向法院申请变更合同约定(如降低价款等)或主张解除合同,待诉讼终结时产品已腐烂,难以达到维权目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疫情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合理分摊彼此的损失或采用灵活的方式履行合同(如减少收购量、调整部分收购价格、寻求政府帮助等)。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Copyright 2012 - Powered by jianyalawyer.com Right Reserved 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金睿网络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苏商大厦二楼  电话:0898-88205260 传真:0898-88205260 琼ICP备20000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