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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7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钱某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介绍:
         2009年9月,钱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但两人在年底回到家后得到王某某家人的极力反对,两人最终结束了恋爱关系,但是两人依旧经常联系。两人在恋爱期间钱某曾借给王某某2000元钱,王某某将钱打回家用于家庭开销。在2010年冬天,王某某从外地回到家乡县城,打电话通知了钱某让其到县城的某某宾馆来取钱,钱某到宾馆后两人发生性关系。在谈话过程中,就还钱问题上两人发生了争执,钱某在情绪激动下掐住王某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事发后,钱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尸体搬到床下,带上被害人的钱物离开。两个月后,因尸体腐烂引发恶臭,宾馆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被害人尸体,随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将钱某抓获归案。
        二、一检察机关量刑意见:
        被告钱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律师辩护意见:
       认定上被告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存有疑问。
       1、在被害人心壁、胃壁中均检测出有艾司***仑成分,其中被害人心壁中艾司***仑含量为0.06ug/g。对于艾司***仑的来源,侦查机关没有进行查实。因此,不能排除在被害人自食或因第三人投放该药物的情况下,被害人遭受外力打击后,因药物和外力综合作用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中称:被害人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以右胸部及颈部损伤较为严重,其中颈部(主要集中于颈前部)损伤可致人窒息死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不能提供被告人应该遗留的指纹痕迹或其他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实的证据。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实施。
        3、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证明被告人系本案的作案嫌疑人,曾经对案发现场的四处可疑血迹进行了提取,并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人血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为阳性,即该四处可疑血迹均为人血。同时,该鉴定机构还对上述四处可疑血迹通过IFSC-304-05方法提取DNA在ABI3130XL型遗传分析仪上进行检测,但未能在该四份可疑血迹样本中获得STR分型,从而未能与被告人血液样本中获得的DNA分型(STR分型)进行比对。
        4、侦查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在案发现场发现烟蒂四枚、避孕套一只进行了提取,但在侦查机关向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并没有上述提取物的DNA分析报告。随后辩护人向公诉人提出申请,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提取物的DNA分析报告。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上述检材的DNA分析报告,结果都与被告人DNA分型不相同。
至此,被告人是否确系杀害被害人的真正凶手?宾馆310室是否是案发的第一现场?事发当晚被告人是否曾经前往宾馆310室?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所有证据中,除被告人供述是其本人致死被害人外,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与被告人所作供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得出是被告人杀害了王某某这一唯一的结论。
       四、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钱某无期徒刑。
       五、主办律师办案总结:
        最初在接触这件案件时,案卷就看了十几本,从案卷中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办理这件案子的话,很可能一审法院会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为了找到突破口,只能从证据入手。
经仔细审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找到了很多的证据,比如血液,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化验认定,也没有和被害人的血液作对比分析,还有案发现场发现烟蒂,也没有对其做DNA分析,以及被害人体内胃壁上的艾司***仑成分,并没有专家做出专门的鉴定意见。我们最终从这些细节入手形成一审辩护意见,通过法庭辩论也得到法院的认可。
       所以总结: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细心,有自己的办案思路,不能一拿到案件就按照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思考。另外,要从案件细节入手去发现问题,有可能一丝小小的细节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命。刑辩律师不光要对法律负责,更要为当事人的生的负责,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才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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