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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30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强化公私财产保护

“两高”联合发布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共计九个条文,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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