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 该《办法》对系统架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公开、交易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定,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我国电子招投标领域首个部门规章。《办法》明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办法》强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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