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问题、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保险合同中术语的解释、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内容十分丰富,针对性极强,对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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