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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应届高校毕业生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海口出台应届高校毕业生医保政策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且按学年享受待遇的高校学生,可在毕业当年的居民医保缴费期内(8月至12月)缴纳当年9至12月的参保费获得医疗保障。
《通知》规定,2013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9至12月的参保费的高校毕业生,自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从2014年起,缴纳当年9至12月参保费的高校毕业生,自缴费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9至12月参保费金额为当年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