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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1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7日,王某与李某签订《购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自愿把自己摇号所得的位于海南省某地的经济适用房以45万元卖与王某。签订合同时,李某收到王某全部房款。后因李某拒绝交付房屋形成纠纷,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诉请李某交付房屋。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本案中原、被告形成合意,违反政策规定,进行非正常交易,已致原告通过非合规方式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和被告出售住房获得较大收益,因此原、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双方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请无正当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律评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当事人之间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应系无效合同,理由如下:1、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双方当事人均非善意当事人,主观均有过错。2、经济适用房具有相应的特性,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3、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扰乱了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4、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综上,私自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性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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