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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邮政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着力提升农村邮政服务水平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1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海南省邮政条例》今起施行 着力提升农村邮政服务水平

 
       《海南省邮政条例》新修订后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海南省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加强委***邮政普遍服务行为监管、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推进海南省邮政行业依法治理,为海南省邮政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购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寄件拒绝验视不予收寄
  另外,新修订的条例提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对物品收寄和邮件、快件处理过程进行影像记录。
  为了保证收寄验视制度的落实和便于寄递纠纷的处理,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影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明确了规定邮件、快件安检和处理过程的影像记录保存的期限。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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