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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7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一、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二者具有对等性。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具体来讲,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价款或折价补偿款。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非常复杂,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约定与住建部和各级住建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定额等规定不符,该约定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三、合同无效仍可按约定取得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条是《民法典》新增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建设工程具有与其他合同不同的特殊性,工程施工完成以后承包人的劳务和工程材料物化成了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只能折价补偿。施工合同无效并且工程质量合格时,如果按定额价折价补偿,那承包人可能会因合同无效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按成本价进行折价补偿,那发包人可能会因合同无效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按双方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既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便于快速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已经无法取得工程价款,只能请求发包人进行折价补偿,虽然在数额上可能与工程价款相同,但是法律性质却完全不同。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可以不依靠签证来证明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是工程结算时的正常现象,最佳的解决方式是提供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因我国建筑市场特殊的竞争现状,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一般处于弱势,有时确实无法取得发包人的签证。双方对工程量有争议时,如果将发包人的签证作为认定工程量的唯一证据,那会使发包人对争议的工程量有最终的决定权,与司法是最终救济途径的原则不符,会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无法提供发包人的签证等书面文件时,仍可以通过提供双方函件、影像资料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量,只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并且实际已经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了施工即可。
  随着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的深入,预算定额将逐步停止发布,定额计价将成为历史,市场计价时代已经到来。去定额化以后,工程结算过程中将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实施将对工程结算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工程造价只有紧跟改革的步伐,学习和研究《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解决和处理项目中的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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