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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交通公路建设需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如何应对实际施工人

  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的非法挂靠、借用资质、非法转(分)包现象屡见不鲜,中标单位常常以劳务合作、内部承包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分)包出去,由此出现了突破发包人、承包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
律师建议:辩证看待现实,适度平衡利益。
  (一)实际施工人是特殊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有限的工程款请求权。由于工程建设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问题,实际施工人虽然身份不合法,但是其“带资进场”的经济实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设单位的投资压力,可视为撬动民间资本。
所以,司法审判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基础上,对于建设单位“欠付的工程款”这一特定事项,会承认实际施工人的客观存在并在有限范围内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风险。对业主单位而言,实际施工人从事借贷融资、原材料采购、租赁设备、雇佣民工等经济活动,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实际施工人资金链断裂、与被挂靠单位(或被借用资质单位)发生经济纠纷、项目合伙股东出现内部纷争,他常常会起诉业主单位,并通过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方式制约业主账户资金;更有甚者,因实际施工人对外负债而成为他人的债务人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其债权人往往会通过申请执行法院对业主单位采取协助执行等强制措施,进而妨碍业主账户资金的正常运转,这对业主的对外信誉是有一定影响的。
  建议:强化施工合同的法律把关,防患问题于未然。具体来讲,不能完全套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在签署施工合同时,发包人要把中标单位的违法转(分)包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尽量写具体,如果出现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或者导致业主单位财产被查款、冻结、扣押等情形的,业主单位除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外,有权直接在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因诉讼、保全、执行而造成的财务成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本应由工程承包人或雇主负责按照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支付,现实中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但是,每逢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借讨要民工工资为由索要工程款而引起的社会维稳问题常常令业主单位头疼,有时候业主迫于维稳压力,会采取预支或借支的方式解决燃眉之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探索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017年7月7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人社厅发〔2017〕80号)文件,规定: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由之可见:

(1)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责任在用工单位;(2)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不混淆;(3)可以通过由银行担保的方式来实现民工工资的应急支付。

律师建议:加快推广金融担保,切实履行业主职责。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1.5%交存,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重点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第十九条:应及时交存和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及时交存和补交的,由人社、交通等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强化金融保函必须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业主公路工程项目发生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经本地人社部门核实后,要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立即将承付款项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工资卡内。据此,以浏阳金阳大道三期工程为例,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中标单位按《浏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实施办法》(浏政办发〔2018〕5号)规定的程序,依据2019年我省最新确定的缴纳标准,补交合同金额1.5%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当发生拖欠情形的,由业主通知银行或商业保险机构及时支付给相应的农民工。
(三)项目业主应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职责。
  今后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之规定,重新界定并履行业主的法定职责。对个人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打砸抢行为的,业主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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