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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的效力有多大?施工企业该如何管理项目部印章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1日 | 浏览次数: | 返回上一页 | 【  】 【打印】 【关闭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印章便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那么,由项目印章也引发出来不少纠纷,对于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能带来哪些后果?风险应当如何防范?
  一、项目部印章能否等于企业公章使用
  核心要点:是否超过委托授权范围内使用?
  1、企业出具具体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1)未越权:项目部印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印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印章没有法律效力。
  (2)越权: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印章视为建筑企业印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4种情形处理。
  2、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印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印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3、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印章签署的文件,同越权后追认情形,有效。
  4、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也不认可项目部印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印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
  (1)如对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印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例如施工合同由建筑企业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由建筑企业与发包方进行等),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印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印章,项目部印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情形之外,准用民法无权代理相关规定,凡不需法定资质即可进行的行为(如项目部购买某件商品或设备的消费行为),应认定项目部印章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应有效,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法定资质方可进行的行为(如建筑施工行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等),则应认定为项目部主体不合格,以项目部印章签订的合同相应无效,但项目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同时,建筑企业应承担其所属项目部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5、项目部印章被他人盗用或私刻、擅自使用(举证责任比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盗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对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擅自使用印章,除非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该种情形下,项目部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报案记录、用章记录等,以备将来引起纠纷时使用。
  二、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项目部印章管理问题
  对施工企业而言,刻制项目部印章容易,管理却难,项目部印章是项目部印章中的管理重点。可以说,鲜有施工企业没有因项目部印章管理问题而付出过代价的。有的施工企业因项目部印章管理问题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本文梳理主要问题与应对建议,希望有利于施工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此方面风险。
  1、加强项目部印章刻制审批监督
  (1)施工企业可规定拟刻制项目部印章必须报经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2)施工企业可规定由经管部门统一刻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刻制印章;
  (3)项目部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刻制项目部印章时,必须有两人同往办理;
  (5)对于申请刻制文件等有关资料及刻制的印章,必须在企业经管部门首先备案;
  (6)项目部印章刻制后的所有交接工作,必须留有交接手续资料。
  2、项目部成立与印章投入使用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1)在项目部正式成立后申请刻制项目部印章;
  (2)按照施工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刻制。
  3、及时对印章进行备案
  (1)施工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之后方可启用项目部印章;
  (2)目前,有的公安机关受理项目部印章备案,有的公安机关却不受理。建议施工企业应尽量对项目部印章办案备案手续,以便能够对假冒的项目部印章进行鉴定,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可留存相关已申请证据;
  (3)在启用项目部印章前,施工企业应有正式发文;
  (4)在启用项目部印章的发文中,应注明启用日期、使用范围等内容。如替换原有印章的,还应声明原章废止;
  (5)项目部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存样本备查。
  4、项目部印章建议最多仅刻制一组
  (1)项目与施工企业经营地在同一地区,可不刻制项目部印章,以减少因项目部印章使用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2)在同一地区,仍需刻制项目部印章的,项目部印章可由企业相关部门保管。具体使用时,项目人员到相关部门加盖,或者相关部门人员到项目加盖;
  (3)不能出现两枚以上项目部印章,如存在,必须停用、销毁一枚。
  5、明确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
  (1)对项目部印章使用范围作出规定,凡属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情形,一律加盖施工企业印章,凡属合同类的使用合同专用章,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职能部门印章仅限部门内部使用等;
  (2)刻制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试验等科室章时,在印章上填加标注说明,如“此章仅限于工程技术联系或资料专用”、“不得用于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等字样;
  (3)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试验等科室章无标注说明的,应在加盖印章处作出备注,说明盖章效力所及范围;
  (4)施工企业可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示印章格式及使用范围等内容。
  6、建立严格的项目部印章使用审批及保管制度
  (1)施工企业应明确规定项目部印章使用审批权限、范围以及审批责任;
  (2)施工企业应规定项目部各部门需要加盖项目部印章、合同专用章时,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或《印章使用审批表》等,由项目经理签署是否核准意见。项目经理应把握哪些事项属于所属施工企业层级审批,注意不能超越权限;
  (3)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可规定由副经理或项目书记签发,也可规定一般业务和事务性行文由副经理或项目书记签发。
  (4)项目部印章应存放在带锁的专用箱柜内,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对于保管人员,应慎重选择,并由其签订保管责任书,明确保管责任,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使用时处于自己视线范围;
  7、建立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档案,严禁加盖空白纸张
  (1)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档案的建立非常重要,有利于项目部印章使用管理,有利于私盖、假冒项目部印章的识别,施工企业应予重视;
  (2)申请盖章人员应在登记文本中对有关事项、时间等进行登记签字,登记文本应有页码且为连续;
  (3)对所加盖文书复制留存,多页文书且没有必要留存全部复制件的,可对盖章页等做部分留存,按先后时间归档;
  (4)保管人员应对登记文本及档案妥善保管,避免损毁或遗失,一定期限后将登记文本档案向项目部主管科室及施工企业备份。
  (5)尽量避免对外出具盖有项目部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授权事项授权委托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时,应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使用人在空白件复印件上作出签收说明,并在填写内容之后至使用之前复印或拍照,交存项目部归档;
  8、不得将项目部印章交给挂靠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9、不得在应由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担保文件、承诺书上加盖项目部印章
  10、建立项目部印章遗失、被盗、被抢、毁损的处理制度
  (1)项目部印章被盗或被抢后,项目部应及时向所属施工企业汇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
  (2)项目部印章遗失、毁损的,项目部也应及时向所属施工企业汇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
  (3)重新申请刻制项目部印章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1、项目结束印章及时回收、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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